划重点!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将带来这些新变化
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举措,旨在应对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新型安全风险,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衔接,切实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与安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网络安全法修改主要分为新增条款、修改条款、合并条款、删除条款及条款序号调整等多个方面。网御星云详细梳理内容见下图:

修改亮点和意义
强化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政治引领
新增条款: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要点分析:本新增条款明确了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地位,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网络强国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
适应新技术发展,新增人工智能安全
新增条款: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要点分析:本新增条款首次将人工智能自身安全,以及运用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技术,提升防护水平纳入法律框架,为未来网络安全技术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撑。
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修改条款: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合并,作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要点分析:本修改条款强化了网络运营者和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坚持体系化衔接,加强与国家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
修改条款: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增条款: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合并条款: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修改条款:十四、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要点分析:通过新增和修改条款,加强了与《国家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衔接,有效提升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强化网络安全产品销售及检测认证,完善法律追责
新增条款: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分析:本条款新增了对网络安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需获得国家认证、检测的相关产品资质要求,既为生产厂商设立了明确规范,也彰显了整顿市场、打击非法产品的监管决心。
优化各条款结构,更具法律可执行性
本次修改通过合并条款、统一处罚标准、提高法条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系统优化了法律条文结构,增强了协同性、适用性与执法效能。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各方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完善并即将实施的新法,必将推动我国网络安全治理能力实现新的跃升,为构建安全可信的数字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